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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7.21”特大自然灾害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2]2491号

发文日期:2012-10-24 | 全文有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帮助“7.21”特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地区开展生产自救,鼓励社会力量投入灾后重建,经市政府批准,现就给予灾区减免个人所得税、资源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因“7.21”特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地区,纳税确有困难的个体经营者(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认定,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自201271日至20121231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减征100%个人所得税。 

 

  二、对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过程中,因“7.21”特大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其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免征相应的资源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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