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发文日期:2011-12-26 | 全文有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现将供热企业增值税税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申请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供热企业(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应于首次申报免征增值税采暖费收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
二、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将热力产品销售给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按供暖期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热力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划分收入证明单》(一式四份,见附件2,以下简称《证明单》)确定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和应免征增值税税款。并按照如下方法计算:
应免征增值税的收入=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在所属供暖期向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销售热力取得的全部收入×《证明单》提供的比例
应免征增值税税款=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在所属供暖期的全部增值税应纳税款×(应免征增值税的收入/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在所属供暖期的全部收入)
对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在所属供暖期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热力产品经营企业销售热力的,应按照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应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和应免征增值税税款。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略
1.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
2.热力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划分收入证明单
热力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划分收入证明单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 )国税NO.
热力产品 经营企业 | 单位名称(全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所属供暖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取得的全部供暖费收入 | 其中 | ||||||
直接(或间接)向居民供暖取得的免税收入 | 占全部供暖收入的比例(%) | 向非居民供暖取得的收入 | 占全部供暖收入的比例(%) | ||||
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签章 | 申请开具理由: 经办人: 签章 年 月 日 | ||||||
热力产品经营企业主管国税机关签章 | 审核意见: 经办人: 签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热力产品 生产企业 | 单位名称(全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注:1、本证明单由享受供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作为该企业在所属供暖期分别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的收入划分证明。
2、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凭热力产品经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供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手续。
3、热力产品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证明单提供的比例,审核确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在所属供暖期向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销售热力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免税收入所占的比例。
4、本证明单A4竖式,一式四份,由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热力产品生产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201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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