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处理方案不用追索调整业务信息计容面积财政性资金扶持基金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13]26号

发文日期:2013-09-29 | 全文有效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账务核销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比照《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苏税三[89]017)的规定办理,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一篇: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处理意见下一篇: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民政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