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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转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津财预[2013]35号

发文日期:2013-03-26 | 全文有效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预〔201245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及相关资料后确定为跨省市总分机构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二、税款分配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涉及市与区县的分配仍按现行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执行。中央财政分配我市的企业所得税调库收入,根据我市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为市级收入。  

三、缴库办法  

(一)总机构缴库办法。总机构预缴税款、预缴中央国库税款、汇算补缴、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分摊的分支机构查补收入,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分配方式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总机构所在地20%。税务机关在开具完税凭证时,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1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2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1010450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应分几种情况填写: 

市级固定收入企业,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省市20%”;十五个区县的企业(不含市级固定收入企业),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省市5%、地市15%” 

滨海新区企业(不含市级固定收入企业):  

1)塘沽、汉沽、大港所属企业,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省市5%、地市1.5%、区县13.5%”  

2)开发、保税、高新所属企业,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地市4%、区县16%” 

3)其他新建功能区所属企业,按照现行市对区县财政体制和滨海新区财政体制规定执行。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1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2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1010450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中央级1010443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其余20%按上述省市、地市、区县分享比例,列入地方级1010441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2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1010450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  

(二)分支机构缴库办法。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由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手续。税务机关在开具完税凭证时,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9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1010450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的有关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应分几种情况填写: 

市级固定收入企业,填写中央60%、省市40%”;十五个区县的企业(不含市级固定收入企业),填写中央60%、省市10%、地市30%”  

滨海新区企业(不含市级固定收入企业):  

1)塘沽、汉沽、大港所属企业,填写中央60%、省市10%、地市3%、区县27%” 

2)开发、保税、高新所属企业,填写中央60%、地市8%、区县32%”

3)其他新建功能区所属企业,按照现行市对区县财政体制和滨海新区财政体制规定执行。  

(三)对于不实行跨地区分享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比照我市非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的所得税分享比例和有关办法入库。  

四、监督和管理税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对我市总分机构企业,实施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一)对总机构要认真审核统一计算的企业利润、应纳税额和企业申报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情况,准确核定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比例,特别是财政部文件规定的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一律不得作为分支机构计算分摊比例。  

(二)对分支机构认真审核应分摊比例计算是否准确,及时足额将分支机构应缴入我市的企业所得税征缴入库。  

五、其他  

(一)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12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执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津财预〔200815号)同时废止。 

(三)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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