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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肯帝亚皖华人造板有限公司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发[2010]98号

发文日期:2010-05-10 | 全文有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肯帝亚皖华人造板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有关问题的请示》(滁国税发[2010]24号)收悉。

经调查,安徽肯帝亚皖华人造板有限公司生产的饰面刨花板是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件,)中所规定的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生产原料,先制成刨花板后再在产品表面用胶粘贴一层三聚氰胺饰面。根据10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安徽肯帝亚皖华人造板有限公司生产的饰面刨花板属于102号文件列举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范围。

特此批复。

 

【参阅:财税〔2009148 财税〔201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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