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发文日期:2013-12-26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自2018年8月28日起,此文全文废止。
([2013]106)201411 对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和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根据业务需要和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邮政业纳税人在网点包括市、县分支机构提供普遍服务、出售邮品时可以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适用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的发票于年月日正式启用,不得提前开具。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过渡期,期间安徽省国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和结存的安徽省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可同时使用;自年月日起,安徽省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停止使用,全面使用安徽省国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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