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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登记申报有关审批事项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发文日期:2013-09-09 | 全文有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登记申报有关审批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新修订内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有关规定,我省地税系统取消“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和“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2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同时,申报方式取消审批流程。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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