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3-07-01 | 全文有效
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便于纳税人依法履行契税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我省契税缴税期限调整如下: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前(时)缴纳契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其缴税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30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83号)第一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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