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桓仁矿业公司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发[2011]18号
发文日期:2011-03-10 | 全文有效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桓仁矿业公司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本地税[2011]1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桓仁矿业公司是由原桓仁铜锌矿改制为股份制企业,随着采矿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其生产的主矿种由原来的以铜为主,发展为现在的以铁为主,铁矿石的品位、企业产值、企业总成本、企业矿石总产量、企业销售收入等主要生产经营指标均超过铜矿石。根据《辽宁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辽地税流[1997]43号)第三章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在同一矿床内开采除主要矿种外的,含有多种可供工业利用成分的伴生矿,其税目按主要矿种所属税目确定”的有关规定,对桓仁矿业公司可按照铁矿石的单位税额征收资源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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