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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鞍山市红十字会等单位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辽财税[2013]568号

发文日期:2013-08-26 | 全文有效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鞍山市红十字会等11家单位(名单附后)具有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附件{  

具有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1.鞍山市红十字会

  2.抚顺市红十字会

  3.本溪市红十字会

  4.丹东市红十字会

  5.锦州市红十字会

  6.营口市红十字会

  7.阜新市红十字会

  8.辽阳市红十字会

  9.朝阳市红十字会

  10.盘锦市红十字会

  11.葫芦岛市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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