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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企业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3-01-19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此文废止。


   为规范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授权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武汉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5%、不得高于25%(均包括本值,下同);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告发布前,各地已经执行的计税毛利率水平,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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