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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3-01-14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此文废止。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需要,税务总局决定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按照税务总局要求,现将我省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全省自2013年4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外观式样详见附件)主要变化与使用要求为:  

  (一)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二)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应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同时征管系统将增加扫描验证车辆完税信息二维条码的相关应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外观式样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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