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厦地税[2013]
发文日期:2013-11-26 | 全文有效
根据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闽政办[2013]131号)文件精神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要求,从2013年11月1日(所属期)起至2014年12月31日(所属期)止,对我市餐饮业的营业额实行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即餐饮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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