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转让限售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13]138号
发文日期:2013-08-19 | 全文有效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发[2012]1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大陆集团与新大陆生物减持登记在公司名下的限售股,属于企业买卖金融商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按转让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当加收滞纳金。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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