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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国税函[2013]252号

发文日期:2013-09-02 | 全文有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8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季)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下称小规模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为落实好上述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国家通过对月(季)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6万元)的小规模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可以有效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创业和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和市场繁荣,推动经济发展。各市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服务纳税人、服务经济发展出发,认真贯彻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辅导

 

  各市应采取大厅张贴、发放政策明白纸等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和辅导,及时解答小规模企业政策咨询,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突出抓好小规模企业纳税申报服务和辅导,使纳税人能够了解政策,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三、做好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资料反映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准确填报纳税申报资料,是小规模企业能否享受免税政策的基础。

 

  (一)小规模企业月(季)销售额的确定

 

  1.小规模企业因经营需要,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应按月(季)累计代开发票销售额,并与其他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合并计算。

 

  2.兼有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小规模企业,其月(季)销售额为应税货物及劳务月(季)销售额与应税服务月(季)销售额合计。

 

  3.小规模企业月(季)销售额包括应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和出口免税销售。

 

  (二)小规模企业减免税额的确定

 

  月(季)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6万元)的小规模企业,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减免税额:

 

  1.“小规模企业减免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称《申报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申报表》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2%-《申报表》第13栏“本期预缴税额”,并填入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2.《申报表》第13栏“本期预缴税额”从Ctais提取数据,纳税人不得填写或变更。

 

  3.《申报表》“应税货物及劳务”列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申报表》第13栏“本期预缴税额”÷3%

 

  《申报表》“应税服务”列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申报表》第13栏“本期预缴税额”÷3%-《申报表》附列资料第6栏“不含税销售额”。

 

  4.以上所述栏次是指同一列下的各栏次。

 

  四、做好免税效应分析

 

  效应分析是优惠政策执行效果的评价,也是对各级国税机关落实政策情况的检验,各地应加强小规模企业免税政策效应分析,及时把握政策落实情况,关注政策调整对企业经营和社会经济的影响。

 

  (一)小规模企业免税户数

 

  1.月(季)免税户数。每月(季)申报期结束后,月(季)销售额小于2万元(6万元)的小规模企业户数。

 

  2.累计免税户数。根据统计区间月(季)免税户数进行累计,并剔除重复统计纳税人后的户数。

 

  (二)减免增值税额

 

  1.月(季)减免增值税额。每月(季)申报期结束后,月(季)销售额小于2万元(6万元)的小规模企业,其本月(季)减免税额=《申报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3%+《申报表》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2%-《申报表》第13栏“本期预缴税款”,上述全部小规模企业本月(季)减免税额合计为月(季)减免增值税额。

 

  2.累计减免增值税额。根据统计区间月(季)减免增值税额进行累计的数值为累计减免增值税额。

 

  (三)省局拟开发数据分析软件,软件开发应用前,各市按上述口径采集数据和进行效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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