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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3-10-14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自2018年10月13日到期后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房产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或出租自己建造的待出售的商品房缴纳房产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或出租建造的待出售的商品房,自用的应按房屋原值、出租的应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单位出租客房及其他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宾馆、饭店、酒店、公寓、写字楼、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单位出租客房或写字间等房产的,不论其用途如何,一律按其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房屋租金确定问题

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不可分割、不单独计价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对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凡单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凡不单独计价或计价明显偏高以及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核定予以扣除。 

对出租的房产,凡有与之配套的相对独立的机器设备及露天停车、仓储等用地的,其租金部分,可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在计税租金中予以扣除。 

四、本公告自2013101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1013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鲁地税函[1999]28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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