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计征营业税营业额确认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8]300号
发文日期:2008-07-25 | 全文有效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计征营业税是否扣除土地出让金等其他费用的请示》(乌地税发〔2008〕117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关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区局意见: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受让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或转让金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其受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契税等相关税费不得扣除。
此复,请遵照执行。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