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
新地税发[2002]68号
发文日期:2002-05-30 |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转发给你们,并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我区实际,该《办法》于
2.《办法》规定的各种申报表及各类附表仍由各地国、地税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印制。
3.《办法》中要求填报的附表,对未涉及的业务可不填报,但必须上报自治区国、地税局备案。
4.金融保险企业实行电子申报,所属软件由自治区地税局统一定购,各地方税务局必于
5.我区的农村信用社暂不执行此办法。
请转属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
附:(1)金融保险企业电子电报系统户数一览表(略)
(2)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电子申报系统简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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