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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

新地税发[2002]68号

发文日期:2002-05-30 | 全文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转发给你们,并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我区实际,该《办法》于200271日起执行,在此期间,各地地税部门应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排除畏难情绪,并与当地金融保险企业联系,加强宣传,充分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各级国税部门积极配合,确保《办法》如期贯彻落实到位。

  2.《办法》规定的各种申报表及各类附表仍由各地国、地税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印制。

  3.《办法》中要求填报的附表,对未涉及的业务可不填报,但必须上报自治区国、地税局备案。

  4.金融保险企业实行电子申报,所属软件由自治区地税局统一定购,各地方税务局必于610日前将本地区(按所管辖县、市、分局)需要实行电子申报的企业户数上报自治区地税局(具体格式见附件一),对已经购买申报软盘的企业,可免费运行升级,但具体户数,应详细上报。(申报系统具体说明见附件二)。

  5.我区的农村信用社暂不执行此办法。

  请转属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

  附:(1)金融保险企业电子电报系统户数一览表(略)

  (2)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电子申报系统简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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