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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华书店退还增值税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问题

新地税发[2002]11号

发文日期:2002-01-21 | 全文有效

新疆地方税务局

   2000年底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退还的增值税,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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