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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驻疆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若干地方税收政策的问题

新地税一字[2000]092号

发文日期:2001-01-02 | 全文有效

新疆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军区《关于做好驻疆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通知》(新政发〔200065号)中规定:

  “凡由部队各单位内部人员新办的并主要为部队系统各单位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经济实体、服务单位,其经营服务取得收入在2003年底前不论对内对外均可予以免征营业税照顾,从2004年开始对外服务收入照章纳税;凡与驻疆部队系统各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并主要为部队提供后勤服务保障的社会各单位或济经实体,其为军队系统各单位提供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含60%)的,可在2003前底前不分军队内外均予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照顾。凡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其对外服务收入应照章征税;驻疆部队各单位将空置房产出租给上述各服务单位和社会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2005年底前免征其出租房产税、营业税”。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112新地税一字〔2000092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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