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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退役士兵支出的税前扣除

新地税发[2002]11号

发文日期:2002-01-21 | 全文有效

新疆地方税务局


   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厅〈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0]108号)规定,对依法负有接受安置退役士兵(退伍义务兵、专业士官)指令性任务的单位,因特殊原因难以落实当年安置计划的,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履行安置退役士兵义务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交纳标准为:接收转业士官,每少接受1人,交纳有偿转移资金3万元;接收退伍义务兵,每少接收1人,按照当地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交纳有偿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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