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2-06-27 | 全文有效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的规定,为保障改革试点在我省平稳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商省财政厅,对部分植物油暂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1)。
二、《通知》中所述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以下简称试点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应按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具体范围确定。
三、《通知》中的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也包括其它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属于初级农业产品的货物。
四、对从事试点行业货物生产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其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非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或者该试点纳税人既生产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又生产非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其购进的所有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均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五、试点纳税人在选择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时,应依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顺序选择计算确定扣除标准;对无法准确计量具体产品的扣除标准的,可按企业会计核算中的成本核算单位计算确定。
六、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应选择参照法,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附件2)。
七、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全国统一扣除标准、全省统一扣除标准顺序选择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没有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应按照《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的规定,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书;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附件3);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八、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依本公告第七条提出2012年扣除标准的核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于2012年7月20日前上报省级税务机关,核定结果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并向纳税人提供核定结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4)。
九、试点纳税人应自2012年7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购进农产品取得或自行填开的不同扣税凭证采取合理方法划分,作转出处理并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十、对试点纳税人自试点之日起一律不再供应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其未使用完的上述收购发票应在2012年9月30日前清缴。
十一、试点纳税人购进初级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单独装订成册,作为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十二、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全省统一的部分植物油扣除标准表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
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4.税务事项通知书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全省统一的部分植物油扣除标准表 | |||
产品类型 扣除标准 | 农产品原料 | 农产品原料单耗数量(吨) | |
花生油(每吨) | 花生仁 | 2.520 | |
芝麻油(每吨) | 芝麻 | 2.857 | |
茶油(每吨) | 茶籽 | 5.815 | |
豆油(每吨) | 大豆 | 5.376 | |
菜油(每吨) | 菜籽 | 2.328 |
附件2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 | ||||||||||
纳税人名称(公章) | 纳税人识别号 | |||||||||
计算时期起: | 计算时间止: | 填报时间: | 年 月 日 | |||||||
备案原因:( )新办试点纳税人 ( )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 | 单位:吨、元 | |||||||||
| 参照标准 | 扣除标准1 | 扣除标准2 | 扣除标准3 | ||||||
参照方法及产成品 | 所属行业 | 其他试点纳税人 | 农产品名称1 | 单耗数量1 | 农产品名称2 | 单耗数量2 | 农产品名称3 | 单耗数量3 | ||
参照 投入产出法 | 产成品1 | | | | | | | | | |
产成品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参照 成本法 | 产成品A | | | 农产品耗用率 | | ——— | ——— | ——— | ——— | |
产成品B | | | 农产品耗用率 | | ——— | ——— | ——— | ——— | ||
| | | 农产品耗用率 | | ——— | ——— | ——— | ——— | ||
…… | | | 农产品耗用率 | | ——— | ——— | ——— | ——— | ||
主管税务机关签收 | (盖章) 年 月 日 | |||||||||
1.新办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填报此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2.纳税人需选择参考标准(包括参考所属行业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其他试点纳税人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在相应栏次打“√”。 | ||||||||||
3.纳税人需另页提供具体参照参考标准、扣除标准的数值的证明材料,以及证明材料的出处(如网站、报刊等)。 | ||||||||||
4.本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
附件3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 ||||||||||||||
纳税人名称(公章) | 纳税人识别号 | 填报时间 | 年 月 日 | |||||||||||
计算时期起: | 计算时间止: | 单位:吨、元 | ||||||||||||
序号一 | 产成品 | 农产品原料1 | 农产品原料2 | 农产品原料3 | 农产品原料1 单耗数量 | 农产品原料2 单耗数量 | 农产品原料3 单耗数量 |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 ||||||
名称 | 产出数量 | 名称 | 投入数量 | 名称 | 投入数量 | 名称 | 投入数量 | |||||||
1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二 | 产成品名称 | 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 | 上年生产成本 | 农产品耗用率 |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 | |||||||||
1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人声明 | 此申请表是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填报的,上述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本纳税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字 | |||||||||||||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 | | 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盖章 | | 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盖章 | | |||||||||
1.本表应按《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及本公告要求,按具体产品别依投入产出法、成本法顺序选择确定具体产品的农产品扣除标准,纳税人既生产适用投入产出法、又生产适用成本法产品的,应按照产成品名称分别填入“序号一”、“序号二”项下。 | ||||||||||||||
2.农产品原料单耗数量=农产品原料投入数量/产成品产出数量。 | ||||||||||||||
3.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不包括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产品的成本)。 | ||||||||||||||
4.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 ||||||||||||||
5.对于使用4种及以上农产品原料生产货物的,可以在“农产品原料3”后继续添加原料名称及投入量,并在“农产品原料3单耗数量”后添加新增农产品原料单耗数量。 | ||||||||||||||
6.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 ||||||||||||||
7.此申请表一式四份,一份退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市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
附件4
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名称):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经省级税务机关审定,现将你公司适用的扣除标准告知如下:
(详见附件)。
你公司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将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附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表》
主管税务机关
(盖章)
(日期)
纳税人签收: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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