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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9]295号

发文日期:1999-09-13 | 全文有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局局:

你局梅地税发〔1999〕140号请示悉。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开发商以土地或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征税问题

对开发商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旧城拆迁改造,以土地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二、关于被拆迁户取得拆迁补偿收入不征税问题

为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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