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9]148号
发文日期:2009-06-15 | 全文有效
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出差伙食补助费的计税问题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规定,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标准(每人每天50元)计算,为自行负担出差伙食费的员工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对超标准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费补助,则应将超标准的部分并入员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出差期间个人未负担伙食费用的,应将出差伙食补助费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原我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第七点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关于从事货物运输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问题
从2009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从事货物运输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2.5%的征收率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原我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09号)附表说明第二点同时停止执行。
三、关于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残疾人员界定问题
凡申请减征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残疾人,必须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四、关于异地缴纳社保费税前扣除问题
个人因社保关系在外地而在异地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能够提供相关缴费凭证或证明文件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税前扣除。对采取全年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纳税人可以从缴交当月起按照实际缴费月份数进行分摊扣除。
五、关于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款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被拆迁人取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且不得扣除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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