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税收协定中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行政登记规则行政登记餐饮服务税目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9]53号

发文日期:2009-05-05 | 全文有效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各区县税务局、规划土地局,市财税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农用地转用批文,同时抄送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其他项目的农用地转用批文,同时抄送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二、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按农用地转用批文印发日期后的15日确定。

  三、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五联)或《减免税通知书》交纳税人用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五联)或《减免税通知书》,经核对无误后留存,并按规定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各税务征收机关在收到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在综合征管软件(上海)中完成税源登记工作,每半年与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资料核对,确保税源登记正确、完整。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OO九年五月五日

上一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7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 ...下一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