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9]53号
发文日期:2009-05-05 | 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规划土地局,市财税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农用地转用批文,同时抄送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其他项目的农用地转用批文,同时抄送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二、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按农用地转用批文印发日期后的15日确定。
三、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五联)或《减免税通知书》交纳税人用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五联)或《减免税通知书》,经核对无误后留存,并按规定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各税务征收机关在收到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在综合征管软件(上海)中完成税源登记工作,每半年与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资料核对,确保税源登记正确、完整。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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