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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一)

沪国税流[1995]40号

发文日期:1995-07-06 | 全文有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一)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今年以来,陆续有企业和征收机关询问部分货物如何掌握增值税适用税率。经研究,具体规定如下:

 

  1.真空小包装纯鲜牛奶如何征收增值税?

 

  根据沪税政一(1994136号《关于明确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未添加其他任何原辅料的消毒纯鲜牛奶,均应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对真空小包装纯鲜牛奶也应按此规定执行。

 

  2.各种地板、装饰装潢用线材如何征收增值税?

 

  根据沪税政一(1994162号《关于对农业产品木材征收增值税范围的通知》的规定,以木材为原料进行再加工处理的各种企口地板、拼木地板、建筑装饰装潢用木制线材,各种拼装家具板、货物包装用板箱(含成套箱板)等等,均属木制品,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石粉是否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石粉是由天然石料经粉碎、研磨等工序加工制成,显然不属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不能按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征税,一律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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