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抵免税额纳税申报填报口径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8]30号
发文日期:2008-04-17 | 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沪财法[2004]103号)印发后,有部分单位反映税控收款机抵免税额纳税申报填报口径不够具体,操作中较难掌握。经研究,现作进一步补充明确:
一、适用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其可抵免税额一律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行次“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报抵免。
二、适用优惠政策的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其可抵免税额一律按营业税适用税率计算免税收入,可抵免税额在营业税申报表“免(减)税税额”栏目中填报,免税收入在“免税收入”栏目中填报。
免税收入=可抵免税额/营业税税目相应的税率。
三、根据《关于深化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信办[2005]26号)的精神,本市纳税人直接购置金融税控收款机的可比照税控收款机的优惠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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