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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9年第四季度本市认定软件企业名单和登记软件产品名单的通知

沪地税所[2010]16号

发文日期:2010-02-10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span></strong>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现将2009年第四季度上海市认定软件企业名单和登记软件产品名单下发给你们。登记的软件产品享受有关流转税优惠政策,请按照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税政〔2000〕15号)规定执行;认定的软件企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请按照市局《关于转发<< span="">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8〕69号)和《关于转发<< span="">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09〕2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软件企业认定号为沪R-2009-300、301、308的三家企业,属以前年度年检未通过后2009年第四季度重新申报认定的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三条第(五)款“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上述三家企业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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