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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全省资源税收入管理体制的通知

青政[2011]1号

发文日期:2011-01-02 | 全文有效

青海省人民政府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资源税财税体制,合理划分省与州(地、市)政府间分配关系,适度增强省级财政统筹调控能力,有效促进全省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全省资源税收入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维护地区既得利益。以各州(地、市)应得的资源税收入核定补助基数,不触动资源所在地政府的既得利益。

  (二)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因调整资源税税收级次省级增加的收入,仍通过增加安排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地质勘查等形式,全部用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

  (三)统一税收征收管理。调整后的资源税分享范围和比例全省统一,保持财政体制平稳运行,利于税收征管。(四)就地分级次入库。资源税收入按确定的省与州(地、市)分享比例就地就近征缴报解入库,努力降低征收成本。

  二、主要内容

  (一)分享范围。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确定的应由地方政府征收的所有资源税税目。

  (二)分享比例。全省资源税收入全部按省与州(地、市)四六比例分享,即:省级分享40%,州(地、市)分享60%.

  (三)基数确定。以各州(地、市)2010年度资源税实际完成数为核定基数,对省级分享后影响地方政府既得利益部分,列入以后年度省财政对各地的结算补助。对资源税政策调整后相关地区增量影响部分,三年内(2011——2013年)省级财政通过提高转移支付补助系数或安排财力性补助予以弥补。以上资源税收入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11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各地税务部门按本方案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省级和州(地、市)、县国库。以前制定的有关政策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

O一一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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