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辛普森”税案

2016-04-21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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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注】美国的“辛普森”案中,辛普森(O.J. Simpson)在用刀杀前妻及餐馆的侍应生郎·高曼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不足和失效,以无罪获释。而今天讲的这个案子,可以说是中国的“辛普森”税案。

中国的“辛普森”税案——《郑大世涉税诉讼案例集》

学过法律的,肯定是都听说过美国最著名的辛普森案,此案审理可谓一波三折,辛普森(O.J. Simpson)在用刀杀前妻及餐馆的侍应生郎·高曼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不足和失效,以无罪获释。

 而今天讲的这个案子,可以说是中国的“辛普森”税案。此案和“辛普森”案一样,都是由于行政机关证据不足和失效导致最终行政机关的失败;同时,此案的相对人也和“辛普森”一样,都是不差钱的主;并且,此案的案件审理同样是一波三折,历时近十年之久。

 案情简介:2005年11月,辽宁省地税稽查局对辽宁省彩票发行中心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决定中,责令辽宁省彩票发行中心缴纳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其中2000年至2001年4月30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689110.56元;2001年5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个人所得税5987499.00元),并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0.5倍计2993749.50元的罚款。(5987499.00*50%=2993749.50)。

 辽宁省彩票发行中心在缴纳税了个人所得税和罚款之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返还缴税的个人所得税、罚款以及滞纳金。

 在一审中,辽宁省地税稽查局主动悄悄返还了彩票中心已经缴纳的2001年5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个人所得税5987499.00元。

 辽宁彩票中心认为:

 (一)依据征管法规定,稽查局应专司偷逃骗抗,而本案并非偷逃骗抗,稽查局无权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二)彩票中心不属于代扣代缴义务人。

 (三)依据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而不是向代扣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

 (四)稽查局依据征管法按体彩中心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数额来核定彩票中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核定适用对象错误,征管法的核定是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而不是核定扣缴义务人。

 同时,依据征管法规定,虽然彩票中心电脑中某些数据因电脑升级丢失(丢失的正好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信息),即使按照地税稽查局认定的彩票中心具有代扣代缴义务(实际并非如此),丢失的也是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数据,而不是彩票中心的数据,因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四)项“虽设置帐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情形。

 稽查局采取同期同类扣缴义务人来核定彩票中心的扣缴税款数额于法无据。

 一审法院认定:税稽查局具有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彩票中心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同时,依据相关法规,各彩票投注站为纳税人,彩票中心为扣缴义务人,故地税稽查局以扣缴义务人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第三十七条的情形,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并按照与扣缴义务人的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体育彩票中心作为计算税额的参考标准,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判决撤销稽查局处理处罚决定。

 一审过后,稽查局不服法院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中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稽查局不服二审判决,向沈阳中院提出再审,沈阳中院于2013年12月作出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稽查局不服,向辽宁省高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院于2014年9月作出行政裁定,指定沈阳中院再审本案。

 在再审中,稽查局称,由于彩票中心与辽宁省体育彩票发行中心存在同业竞争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辽宁省体育彩票发行中心的内部经营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应对外披露,应当予以保密,所以稽查局没有将《关于税款的计算方法及有关情况的说明》的附件、一千余页的《辽宁省体育彩票发行中心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的相关数据提供给法庭。而一、二审法院均未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稽查局补充该证据。所以该提供的新证据有效。

 沈阳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了该案,判决维持原中院二审判决。

 此案从2005年开始,至2015年3月再审结束,历时近十年时间,前后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申请、再审驳回、最终再审,和辛普森案一样,可以说是一波三折。

 而在辛普森案中,美国民众绝大多数都认为辛普森有罪,而在本案中,同样的,所有人都知道彩票中心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当处罚。

 但是,由于关键证据的缺失,辛普森最终无罪释放,而本案中对彩票中心,也是由于无法取证证明应代扣代缴税款的具体数字,并且无法核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从而法院判决撤销稽查局的处理处罚决定。

 法理分析:在本案中,至少有以下几个关键点值得大家关注;

(一)分清解缴税款和应缴税款很重要!

 在该案中,辽宁地税稽查局要求企业补缴应由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而在2006年诉讼中,又悄无声息的主动退还了这部分税款,这是为什么呢?分清解缴税款和应缴税款很重要。

 无论是老的征管法,还是新征管法,还是去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征管法草案里,都多次出现解缴税款这一词汇。

例如征管法三十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很多税务部门(尤其是地税部门)往往据此,发现企业未代扣代缴税款时,往往不是向纳税人追缴税款,而是向企业(代扣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责令企业缴纳。

 由于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往往和扣缴义务人有着协议或关联(例如公司和职工协议个税由公司承担),因此,在税务部门要求企业缴纳税款时,不影响企业实际需要承担的金钱义务,所以很多代扣代缴企业也就默认补缴了本应是纳税人义务的税款。

 也正是因为这种长期的企业的默默的承受,导致大量税务部门(包括现在的很多税务部门),依然认为,在发现企业未代扣代缴时,应由企业补缴税款,并向企业加收滞纳金。(例如黄山博皓公司诉黄山地税稽查局一案)

 事实上,所谓解缴税款,最早时,是来自计统的解缴入库的专业述语。一般来说,纳税人缴纳税款,实质上,是先将税款交入各代理的银行,然后再由银行将钱缴纳进入国库。

 钱从纳税人手上到银行称之为缴纳;而钱从银行到国库的过程就称之为解缴入库。后来,这一词扩大到代扣代缴里面,就成了:扣缴义务人代扣时,即钱从纳税人手上到扣缴义务人,称之为代扣代缴,而钱从扣缴义务人到银行,就称之为解缴税款。

 也就是说,解缴税款的前提是,钱(税款)在代扣代缴义务人手上,然后才存在后续的解缴。

 而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其实都很明确的表明,钱在谁手上,就找谁缴纳。只可惜,到2016年的今天,仍然有很多税务部门(甚至如本案中的省级稽查局),连这个基本的概念都完全不知道,这种执法水平与对法律的认知,不知是纳税人的悲哀还是税务局的悲哀。

 (二)新旧法的适用真的那么简单?

 本案中第二个问题,就是责令彩票中心缴纳2000年至2001年4月30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689110.56元;2001年5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个人所得税5987499.00元。而后,在诉讼中,稽查局退还了2001年5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个人所得税5987499.00元,为什么没有退还2000年至2001年4月30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689110.56元呢?

 这实际涉及到新旧征管法的适用问题。从2001年5月1日开始,新的征管法正式开始实施。通常来说,行政法都采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而旧的征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

 也就是说,对于2000年至2001年4月30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如果按照实体从旧原则,应采用旧的征管法的规定,由扣缴义务人彩票中心缴纳税款。而在案件诉讼中,稽查局无疑是按照实体从旧的原则,仅仅返还了2001年5月1日以后多收的个人所得税,而对2001年5月1日以前的税款依然向扣缴义务人追缴。

 然而,新旧法的适用是否真的如此简单呢?

 2004年5月18日,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文件,对于行政法的适用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对于新旧法的适用规定: 

“三、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

2.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

3.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从上面的适用可以看到,一般情况下,行政法采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但是当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更为有利时,则可以适用新法。

 那么在本案中,适用新法,不缴纳未代扣的税款是不是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彩票中心)呢?

 在本案中,虽然不会最终影响结果,但是在2016年,新的征管法即将出台下,这种新旧法的衔接问题,似乎更需要关注一下。

 (三)稽查的无奈

 在本案中,很明显的,彩票中心没有尽到扣缴义务,而这,估计也是稽查局一审、二审、三审,坚持长达十年的原因——胸中一口气难平。

 在诉讼判决书中,有一段,证明彩票中心电脑数据丢失,而丢失的数据,正是关键的各个投注点的关键数据。(这里为什么这么巧合,相信大家都懂的~~)

 而没有了这些关键数据,稽查局要想查明这大大小小所有投注点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无论是从稽查人力资源还是稽查难度上来说,都难如上天。

 据测算,现在一个省的彩票投注点平均有五千个以上。如果辽宁地税稽查局要想先通过对纳税人(投注点)进行稽查,最终确认彩票中心具体少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完全是不切实际。

 要知道,现在一个省全年的稽查案件都没有五千件,全省稽查部门所有案件都不做,专门对投注点进行稽查,也需要一年多时间。这种情况完全是不可能的。

 正是因为这种不可能,稽查局只能寄希望于通过对扣缴义务人进行核定扣缴税额来补缴税款和处罚。

 然而,征管法只赋予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税款核定权,而没有赋予对扣缴义务人扣缴税额的核定权。

 可能有人会想,是不是可以对投注点这些纳税人核定?各个纳税人的情况完全不一样,要想找到同期同类进行核定,其工作量之大,不确定性之多,根本不是现在稽查人力能够承受。

 而在2015年的征管法草案里,依然还只是赋予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而不是扣缴义务人的核定权。也就是说,在未来很长时间内,如果无法确定纳税人应缴税额,那么,扣缴义务人在没有尽扣缴义务时,依然可以自由自在。

 这种稽查的无奈,也许还要延续多年。。。

 (四)十年的可怕

 在民间一直没人愿意告官,告政府部门。为什么?除了和多年积累的“官威”有关,更多的,从实际来说,诉讼成本根本不是一般人所能承受的了的。

 以本案为例,从第一次诉讼到最终再审结束,前前后后历经近十年时间。

 十年时间,对于多数普通人、普通企业来说,有谁有这么长的时间成本可以耗费?

 本案中因为企业是彩票中心,一个同样的半政府机构,一个同样的有时间,有金钱的机构。

 如果是普通企业,普通人,这十年又价值多少钱?

 而这种税务诉讼,表面上看,胜诉了自己就得利,不需要缴纳税款和罚款,但是,耗费的时间,请律师的金钱成本,谁来承担?即便是退税,退罚款,这其中给企业或个人造成的无形损失,又听说过哪个政府付息的?

 正因此,如果没有上百万的税款或罚款,很多时候,几万、几十万的,企业只有默默的忍受。

 苏轼词说:“十年生死两茫茫”。

 十年,就能让人阴阳两隔,又有几人愿意耗费在这官司之上?

 打官司,其实就如同打战,表面上是打法律、打公平,其实更是打双方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没有金钱,从哪请懂法用法的律师高手?没有时间,怎么耗得过他人?

 而和政府部门这个不差钱、又不差时间的对手打官司,要想真正胜利,耗费的金钱与时间,也许即便最终胜了,也不过是形式上的胜,实质上的败。这也许才是很多人不愿打政府部门打官司的根本原因。

后注:事实上,本案还有其他很多可圈可评之处,例如法律上,稽查局的职权,早在2006年,争论却已至今;又如证据上,最后税务部门出示的《关于税款的计算方法及有关情况的说明》涉及到了商业秘密,如果让彩票中心这一竞争对手知道,就是泄秘,但是却又必须在法院进行质证,必须让彩票中心知道,这就形成了证据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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