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政策集锦
关键词: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只要符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均可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
按照财税〔2016〕12号文规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与缴纳义务人的属性、缴纳税种类型无关。符合上述规定的自然人(含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等,均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对于按次纳税的缴纳义务人,其销售额应按月或季累加计算,累加期限应由缴纳义务人自行选择,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销售额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如月(季度)销售额符合上述标准(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含自然人、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自然人个人出租房屋,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的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