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可以按财税〔2019〕13号规定享受优惠?
问: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可以按财税〔2019〕13号规定享受优惠?
答:不可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需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应优惠。
即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A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A企业2018年度需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解:A公司201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90万元×50%(减半)×20%(税率)=9万元
文章来源:大连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