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升级,非营利组织新年新-税姿

2018-01-12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3077 点击收藏
关键词:


随着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已不能满足纳税申报需要。为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优化、简化,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在保持《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整体架构不变的前提下,遵循“精简表单、优化结构、方便填报”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纳税人填报体验,在填报难度上做“减法”,在填报质量上做“加法”,在填报服务上做“乘法”。

 

那么,涉及我们非营利组织的变化有哪些?笔者梳理了五大变化要点提请大家注意。

变化1

《企业基础信息表》专门为非营利组织增加勾选项

《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在“100基本信息”中,增加了“非营利组织”,具体如下表所示:

 


       填表说明:


      (1)“106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选择“是”,其余企业选择“否”。

(2)“110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纳税人根据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选择。

变化2

党组织工作经费不超过职工

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

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新增了“党组织工作经费”一栏。目前没有直接的税收政策依据,可以参考的文件是《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特别提示:

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额度是工资薪金总额的14%;职工教育经费是1.5%;工会经费是2%;现在又增加了党组织工作经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部分费用不要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超过1%,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整,并且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变化3

《慈善法》规定的捐赠支出

递延三年扣除已落实到申报表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的主要变化

(1)删除了“受赠单位名称”,减少了纳税人填写时的顾虑;

(2)将“公益性捐赠”“非公益性捐赠”由旧版的列示转置为新版的行示;

(3)增加了“公益性捐赠”分期扣除的相关栏次和列,比如“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等。

       新版报表如下:

 

 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的税前扣除额、捐赠支出结转额以及纳税调整额。纳税人发生相关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应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税收规定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的会计核算、纳税调整情况。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税收规定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金额。


      (2)第5列“纳税调增额”:填报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增加额,金额等于第1列“账载金额”。

 

 2.第2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金额。


      (2)第4列“税收金额”:等于第1列“账载金额”。

3.第3行“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以前年度结转扣除捐赠支出等。第3行等于第4+5+6+7行。其中本行第4列“税收金额”:当本行第1列+第2列大于第3列时,第4列=第3列;当本行第1列+第2列小于等于第3列时,第4列=第1列+第2列。

4.第4行“前三年度”:填报纳税人前三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扣除的金额。具体如下:

(1)第2列“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三年度发生的尚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6列“纳税调减额”:根据本年扣除限额以及前三年度未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分析填报。

 5.第5行“前二年度”:填报纳税人前二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扣除的捐赠额以及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具体如下:

(1)第2列“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二年度发生的尚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6列“纳税调减额”:根据本年剩余扣除限额、本年扣除前三年度捐赠支出、前二年度未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分析填报。

(3)第7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二年度未扣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6.第6行“前一年度”:填报纳税人前一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扣除的捐赠额以及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具体如下:

(1)第2列“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一年度发生的尚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6列“纳税调减额”:根据本年剩余扣除限额、本年扣除前三年度捐赠支出、本年扣除前二年度捐赠支出、前一年度未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分析填报。

(3)第7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一年度未扣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7.第7行“本年”: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本年税前扣除、本年纳税调增以及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年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3列“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填报按照本年利润总额乘以12%的金额,若利润总额为负数,则以0填报。

(3)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本年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结转扣除以前年度公益性捐赠支出情况分析填报。

 (4)第5列“纳税调增额”:填报本年公益性捐赠支出账载金额超过税收规定的税前扣除额的部分。

  (5)第7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填报本年度未扣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8.第8行“合计”:填报第1+2+3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5列=第1行第1列。

2.第2行第4列=第2行第1列。
       3.第3行=第4+5+6+7行。
       4.第8行=第1+2+3行。

(二)表间关系

1.第7行第3列=表A100000第13行×12%(当表A100000第13行≤0,第7行第3列=0)。

2.第8行第1列=表A105000第17行第1列;第8行第4列=表A105000第17行第2列;第8行第5列=表A105000第17行第3列;第8行第6列=表A105000第17行第4列。

变化4

表格名称变化“一字之差”

填报要求大不相同

上述表格名称变化,说明这些表格设置不仅仅为了调整税会差异,还兼具资料报送、收集数据用于比对等功能。因此,企业只要发生这些表格中的相关事项,哪怕不用纳税调整,也必须填报。

变化5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

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

免税在申报表上落实

填表说明:

(1)第7行“(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

(2)第8行“(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

 有时,没有变化就是最好的消息!

 之前就一直听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要做大幅度调整,甚至还有可能涉及到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难不成收到新版申报表后,第一时间仔细学习了一遍,还好没有发生任何变动。那么,就再一起温习一下免税收入优惠方式和所得减免优惠方式在填写申报表时的区别吧。

首先来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填表说明:

 第6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同时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此表填完后,免税收入部分直接从非营利组织总收入中减除。

再来看看《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大家注意,最后的减免所得额是将项目收入-项目成本-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得出,即获得减免税的是整个项目的所得额(简单可以理解为项目利润部分)。

而我们非营利组织获得的税收优惠则是捐赠、会费收入的减免,这类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两种优惠方式对比,体现在申报表上可以天壤之别(听过课的都明白),可见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扶持力度之强是其他任何企业都无法比拟的!

文章来源:第三部门思想汇         作者:叶龙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