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员工的交通补贴计入“工资薪金”还是“福利费”?记错账,损失就大了!

2018-11-05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2314 点击收藏
关键词:

疑问

我公司准备从下个月开始,每月支付每个员工200元的交通补贴,请问,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还是“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中?

答 复

建议你公司的交通补贴随同每月的工资在固定时间一起发放,并且公司要制定发放制度留存备案,这种情况下可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中核算,并允许税前扣除。

若是单独发放职工的交通补贴,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中,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作为限额来税前扣除。

提醒

各种福利性补贴计入工资薪金核算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列入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

3——满足税法关于工资薪金合理性要求的条件。

因此:

企业中很多补贴其实既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核算也可以作为福利费核算,财务人员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作出选择,并可以适当进行纳税筹划。

政 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若是您公司发放的交通费补贴符合上述条件,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