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缴税别糊涂

2018-12-12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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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接到某企业咨询销售一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销售营改增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那么,现行销售旧货如何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营改增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比照销售旧货规定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但是,如果纳税人按照此规定执行,将会导致错误纳税。

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将征收率进行了简并,统一简并为现行的3%,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营改增后取得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营改增后取得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销售的固定资产如果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应参考财税〔2009〕9号文件执行。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理,依据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营改增后取得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文章来源:国税务报        作者:魏兴利 唐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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