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答!390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上)

2019-06-04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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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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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79问)

二、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55问)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8问)

四、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6问)

五、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1问)

六、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7问)

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8问)

八、深化增值税改革(206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月(季)销售额的口径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计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2.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对象界定?

答:此次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政策适用对象就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并无其他标准,与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微企业没有对应关系。

3. 按次纳税与按期纳税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的划分标准问题,现行规定没有明确,此次为了便于基层执行,同时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总局明确了执行标准,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等特殊规定外,则执行按次500元以下免税的政策。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我们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做好辅导,引导自然人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4. 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是否可以自行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小规模纳税人能否自己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

答: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变更。这里的一个会计年度,是指会计上所说的1—12月,而不是自选择之日起顺延一年的意思。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但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5. 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可选择纳税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问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可以选择纳税期限?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年度内任意时间选择调整纳税期限。一经选择,本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6. 纳税期限变更需要什么资料和流程?

纳税期限变更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办理程序是纳税人自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变更?还是在申报表中选择变更?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无需提供资料。

7. 纳税人季度中变更纳税期限,对享受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有什么影响?

答: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包括按月变更为按季或按季变更为按月)的实际申请时间不同,其变更后纳税期限的生效时间不同:如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申请变更的当季内仍按变更前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可自下季度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如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如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在申请变更的当季仍按月申报纳税,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自下季度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

8.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从2019年3月1日起成为一般纳税人,公司一季度如何申报,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答:需要在4月份征期内办理两项申报业务:一是办理3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二是办理1-2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可以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来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对于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核定为按季的,纳税人对应属期申报销售额均统一以30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9. 境外单位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政策?

答:按照现行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均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10. 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9年4号中销售额30万是指不含税销售额?

答:是的。

1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是否需要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问: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12. 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专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问: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月销售额不超10万,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答: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13. 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是扣除前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问: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指差额扣除前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余额确认是否超过10万还是扣除前的金额确认?

答: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及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免税政策。

14. 建筑行业纳税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确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问: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判定建筑企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多少?纳税人需要自行据实判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吗?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纳税人,在预缴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该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栏签字确认。

15. 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问:一个建筑企业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不超10万,但是月总销售额超10万,以哪个为标准?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

16.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该如何计算?

答:累计应税销售额计算,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执行,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此外,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17.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纳税人,其转登记规定中的“累计销售额”如何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如何计算?

答:累计销售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按差额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18. 转登记规定中累计销售额是否包括免税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条件中“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免税销售额是否计入销售额范围?

答:累计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19. 营改增和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问:营改增行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适用本规定吗?

答:1.转登记不限制纳税人所属行业,符合条件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以办理转登记。2.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办理转登记。

20. 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有行业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问:本条适用范围是否有行业限制?

答:无行业限制,但明确规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除外。

21. 2018年5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可以。

22. 转登记小规模政策是否仍仅适用于原来因较低标准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和商业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关于转登记为小规模的相关新政,问:是否仍仅适用于原来因较低标准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和商业企业?如果是因为统一500万标准后的工业或者商业一般纳税人,现在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

答:1.转登记不限制纳税人所属行业,也包括营改增纳税人。2.工业或者商业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3. 2019年以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无时间要求?

2019年以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时间要求吗?例如:2018年9月注册的公司并进行了信息确认,10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截止目前销售额并未超过500万,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无时间要求。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累计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的条件。

24. 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只要满足一个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满足这一个条件吗?是否还需要符合其他条件?

 答:1.办理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满足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的条件,但是2019年只能办理一次转登记。2.不需要符合其他条件。

25. 是否转小规模条件不再执行总局公告2018年18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公告规定了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是否转小规模条件不再执行18号公告第一条,相当于转小规模的条件放宽?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第(一)项不再执行。

26. 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8号第八条中的“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请问: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如何理解?是否包含转登记日之前月份的销售额?

答:1.如果某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3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指2019年4月-2020年3月。2.不包括。

27. 如何理解总局关于转登记的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规定:“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理解?

答:如果纳税人在2018年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2019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2019年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次数只有1次。

28. 2018年已转登记过的企业能否再转登记?

若纳税人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财税〔2018〕33号文件规定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了小规模纳税人,现在又申请了一般纳税人,还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规定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已经转登记的纳税人,再次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在2019年办理转登记,但是只能办理一次。

29. 提供科研开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是否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持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行业范围。目前已经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八个行业纳入试点行业范围。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提供科技研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符合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并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30.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自开专用发票的标准是否同步提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号公告)第十条规定,“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上述情况和销售额标准同步调整外,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事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问,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的标准是否同步从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调整至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元)?

答: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9年3月1日起,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31. 是否月销售超过10万元(季度超30万)才可自开专票?

对于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是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30万元)才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答: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9年3月1日起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32. 政策调整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是否强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是否强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3. 月销售额不超10万的未使用税控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问: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是否可以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而是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对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推行范围。

34. 月销售未超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放弃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十条:“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问:如果未超过10万元的,是不是可以不使用税控开具发票?

答: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不再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

35.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是显示实际征收率还是显示***?

答: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次显示为适用的征收率;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

36.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如何显示?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次显示为适用的征收率。

37.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显示***,该如何填增值税申报表?

答: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的情况: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相关政策确认当期销售额适用的征收率,准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对应栏次。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将当期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

38. 预缴地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时预缴税款可否退还?

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9. 机构和不动产所在地一致的不动产转让是否需要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问:现在国地税合并之后,如果机构所在地和不动产所在地一致,是否还需要预缴?如不需预缴,在向机构所在地申报时能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减免税?

答:机构所在地和不动产所在地一致,如果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如果超过10万元的,当期仍需预缴税款。

40. 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什么?

目前增值税起征点是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2万;还是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3万;还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号公告提高至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10万元?

答:增值税起征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即: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无论是此前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2-3万元(季度6-9万元)免征增值税,还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季度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都只是对起征点政策的优惠加码,并没有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41.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答: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42. 保险公司或者证券公司,为保险、证券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增值税的免税标准是否月销售额一并调整为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

答:保险、证券代理人属于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3. 自然人与保险公司签订长期代理合同,且不属于一次性取得收入的,是否可视为按期纳税的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44.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45.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如果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当月是无法享受免税的;如果是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季度中某一个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是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的。

46. 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只针对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该规定是否只针对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答:该规定不仅针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按季纳税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47. 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一月份有销售,二月三月办理停业登记,能否享受按季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按照政策规定,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所以,如果一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48.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标准是适用月度销售额还是季度销售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号公告第一条中“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中的“下同”是指整个文件还是仅指第一条按照此规定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中“下同”表示该文件中所有规定,既适用于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按季纳税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4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产生的多缴税款可以申请抵扣税款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相应的多缴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小规模纳税发生4号公告第六条所述情形的多缴税款,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第八条、第九条所述情形产生的多缴税款,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50.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是否有调整? 

答: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栏次没有变动,但部分栏次填写口径有变化。《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51.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剔除不动产转让销售额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可按照申报系统提示据实填报不动产销售额,系统将自动提示是否超过月销售额(季度销售额)及填报注意事项。

52.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现转让不动产,除了按照申报系统提示填报不动产信息以外,还需要填报申报表相关栏次吗? 

答:需要填报。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除了按照申报系统提示填报不动产信息以外,还应根据政策适用情况据实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相关栏次,完整申报当期全部销售额。

53. 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冲红,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时,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但是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现在对代开的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54. 如果缴纳过税款后专票丢失,按现行规定办理了丢失手续,后续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可以申请退还税款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缴纳过税款后专票丢失,按现行规定办理了丢失手续,后续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可以申请退还税款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

55. 总局公告2019年底4号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这句话怎么理解?专票开具后对方公司已认证,再追回能否退税?

答:销方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因购买方已将该张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无法作废的,可由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后,销方纳税人便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该张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

56. 总局2019年4号公告“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必须在当期进行处理,还是后期也可以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此规定中“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指必须在当期进行处理申请退还,还是后期也可以进行处理申请退还?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相关文件没有对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时限进行限制。

57. 原发票无法退回红冲导致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执行难问题

由于政策出台时间与政策执行始期存在“时间差”,出现税务机关在1月份代开发票多征税款,只能用红字冲回后重新开具,但受票方在异地,不配合将原发票退回,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冲回,纳税人多缴税款无法退还,使减税降费优惠政策不能执行到位。

答: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下游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缴纳增值税后方可开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需要将增值税税额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并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后,由税务机关根据校验通过的《信息表》为销售方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并不需要将原发票退回。

58. 符合免税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代开普票时不进行征收税款,还是先征后退?

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问:符合免税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是代开普票的时候不进行征收税款,还是先征收,申报后在申请退税?

答:符合免税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征收增值税。

59. 租金收入分摊政策的适用范围?

答: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规定。在执行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时,考虑到出租房屋的多为自然人,为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也为了促进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允许自然人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摊适用免税政策。目前,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此项政策,我们将在下一步统筹研究相关政策的适用范围。

60. 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可在租赁期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问: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答:自然人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均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1. 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后,其他个人发生销售不动产如何处理? 

答: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62. 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标准是否提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问: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适用按月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规定?

答: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为2万元时,为减轻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负担,部局两家发文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这是一项长期有效的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3万元后,部局两家又发文明确,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但此项政策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并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部局两家也未再相应提高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标准。因此,目前仅有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仍继续有效。下一步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征缴问题,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

63. 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需要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相关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对于月(季度)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销售额是否需要征增值税?

答:按照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发票。因此,月(季度)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64. 如何应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造成的上游免税下游抵扣问题?

部分销售摩托车或农用车的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若当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将会造成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部分存在上游免税下游抵扣的问题。问:如何应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造成的上游免税下游抵扣问题?

答:按照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发票,同时还具备增值税抵扣功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确保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政策扎实落地,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下道环节取得相应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应加强后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风险防范,依托快速反应机制对识别出的疑点开票行为,及时推送基层核实处理。

65. 如何保持税控服务单位对不收取服务费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服务质量?

由于月销售额10万以下(按季纳税3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没有税款可以抵减税控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根据《关于免收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对于这部分纳税人暂不收取服务费,可能影响技术维护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

答:税务总局已经约谈两家税控服务单位总部,对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享受10万元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其保证服务质量。各级税务机关要履行好监督职能,确保税控服务单位能够按规定为此类纳税人提供服务,及时为纳税人解决各类问题,保障服务质量。

66. 按次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能否按月享受未达10万元增值税免征政策?

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基层税务机关辅导纳税人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67.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期有留抵,转成小规模纳税人之后,该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8年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统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即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申报)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具体处理方式,按照 18号公告规定执行。

68.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能否享受10万元以下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其包含销售不动产在内的所有销售额均可享受免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人销售住房,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可以相应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

例1:按季纳税的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季度仅发生一笔销售不动产行为,销售额为29万元,未超过季度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该纳税人一季度29万元的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例2:按月纳税的B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的收入4万元,提供服务的收入3万元,销售不动产的收入2万元。合计月销售额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该纳税人当月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69. 其他个人在2018年采取预收款方式出租不动产,一次性取得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的预收租金收入,月均租金超过3万元但未超过10万元的,能否申请退还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对应的增值税税款?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的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个人在2018年采取预收款方式取得的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的不动产租金收入,应适用原月销售额3万元(季度9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月均租金超过3万元缴纳的增值税,不能申请退还。

70.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申报纳税但未开具发票、转登记前业务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冲红、以及开具错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转登记后如

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已申报纳税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在转登记以后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71. 对于已经实行汇总纳税的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年销售如果达不到500万元,该分支机构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在取消汇总纳税后,符合转登记条件的可以办理转登记手续。

72. 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上月发生的销售在本月发生销售退回,本月实际销售额超10万元,如何确定本月销售额能否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因此,发生销售退回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以本期实际销售额扣减销售退回相应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73. 新办或注销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是按照实际经营期享受还是按季享受优惠?

 答:从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角度出发,对于选择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季度中间成立还是季度中间注销的,均按30万元判断是否享受优惠。

74.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在2019年1月1日后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对应的租赁期在2019年1月1日之前的,能否享受4号公告相关优惠政策?

答:纳税人应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是否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12月31日前的,按月均租金是否超过3万元的标准,判断是否免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1月1日后的,按月均租金是否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判断是否免征增值税。

75. 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无行业限制,但明确规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除外。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76. 行政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非企业性单位,对外出租不动产收取的预收款,能否以分摊后的销售额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非企业性单位一次性收取租金取得的租金收入,不适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规定,不能以分摊后的销售额享受普惠性免税政策。

77. 孵化器自用或出租等方式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产权权属不为企业所有,为零租金租入房产或为有租金租入房产,且此房产有不动产经营租赁收入,房屋租赁收入或房屋转租收入。对于产权不属于孵化器的不动产,对其取得的不动产租金收入,是否可享受经营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不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经营租赁服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是转让不动产使用权的行为,不涉及所有权。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对其取得的不动产租金收入,可以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78. 纳税人在季度中间开业、注销、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统一以30万元的标准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于金三升级调整前按实际经营期计算没有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是否予以退(抵)税?

答:纳税人在季度中间开业、注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统一以30万元的标准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金三系统升级调整前,已按照实际经营期计算没有享受政策的,予以退税。

79. 按次(日)纳税,免征增值税限额为500元以下,能否提高标准?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中,按期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较高,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自然人,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2013年起,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单位,免征增值税,与按期纳税的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政策取齐。此后,对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免税标准逐步提高到月销售额10万元。在这个过程中,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并未同步调整。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增值税立法,配合财政部统筹研究解决按次纳税的起征点问题。

此外,为扩大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受益面,总局已经明确,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各地引导其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二、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80. “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区分?

答:“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的叫法,并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一定要谨记税法上的“小型微利”四个字,并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去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81. 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一样吗?

答:原有政策对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指标分别设置了条件,今年新出台的政策对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指标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目前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一样的,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都是300万元,资产总额上限都是5000万元,从业人数上限都是300人。

82.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是什么?

答: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3. 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84.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是按什么时点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判断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进行判断,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8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下发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规定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是否有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考虑到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86. 高新技术企业年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税人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87. 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享受财税〔2019〕1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

公司运营一个污水治理项目,从2016年开始享受节能环保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2019年进入项目所得减半期,请问2019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就企业运营的项目而言,如该项目同时符合项目所得减免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可以选择享受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该公司2019年可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放弃该项目可享受的节能环保项目所得减半征税优惠。

88. 2018年度汇算清缴已经开始,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财税﹝2019﹞13号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即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年至2021年度,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仍适用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89. 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有何变化?

答: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说,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比例由2.5%提高到8%。

90. 201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何变化?

答:201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变化主要有两方面:一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提高到75%;二是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91. 企业季度预缴时符合条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不符合条件,如何进行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92.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预缴申报时如何填报减免税?

答:一是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1)表A200000第9行“实际利润额”<=1000000时,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第9行×20%,并同时将减免税额填报在表A20103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表A200000第9行“实际利润额”>1000000且<=3000000时,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第9行×15%+50000,并同时将减免税额填报在表A20103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是定率征收小型微利企业。(1)表B100000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时,第1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第12行×20%。(2)表B100000表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且<=3000000时,第1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15%+50000。

三是定额征收小型微利企业。直接填报应纳所得税额,无需填报减免税额。

93. 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月预缴吗?

答:不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94.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涉及哪些文件?

答: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涉及以下3个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95.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将会影响哪些企业?

答:和以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这次政策可以概括为“一加力”“一扩大”两个特点。

“一加力”: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分别降至5%和10%。

“一扩大”: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年应纳税所得额由原来的不超过1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万元;将从业人数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统一提高至不超过300人;将资产总额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统一提高至不超过5000万元。调整后的小型微利企业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人,其中98%为民营企业。

因此,无论是符合原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还是符合新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会从这次普惠性政策中受益。

96.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什么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

答:此次政策调整引入了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分段计算,部分缓解了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税负差异过大的问题,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做大做强。以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101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为例,如采用全额累进计税方法,在其他优惠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1万元(101×10%),相比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的情形,应纳税所得额仅增加了1万元,但应纳税额增加了5.1万元。而按照超额累进计税方法,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5.1万元(100×5%+1×10%),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万元,应纳税额仅增加0.1万元。可见,采用超额累进计税方法后,企业税负进一步降低,将为小型微利企业健康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

97. 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98. 此次新政策对原来就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有影响吗?

答:有影响,而且是利好。假设纳税人2019年符合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和2018年一样,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将从原来10%降到5%,税负比原来降低一半;如果纳税人的效益越来越好,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了,按照原来的规定是不能再享受优惠政策的,但现在只要不超过300万元,仍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99. 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0. 亏损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净所得”征税,只有盈利企业才会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论是减低税率政策还是减半征税政策,都是盈利企业从中获益。对于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亏损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101. 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包括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针对的是本年度,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相应调整对应年度的所得税申报,如不涉及弥补亏损等事项,对当年的申报不产生影响。

102. 企业所得税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指标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03. “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如何计算?

年中设立的公司,8月取得营业执照,11月开始有营业外收入。问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计算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时,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中的“实际经营期”应该从何时起算?是8-12月,还是11-12月?

答:企业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应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

104.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吗?

答:符合条件的小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05.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在填报修订后的预缴申报表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数据项,并升级优化税收征管系统,力争帮助企业精准享受优惠政策。在填报预缴申报表时,以下两个方面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关注“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所得税额”两个项目的填报。“应纳税所得额”是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分档适用“减半再减半”“减半征税”等不同政策的最主要指标,这个行次一定要确保填写无误。“减免所得税额”是指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减免所得税金额,这个行次体现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直接成效。

二是关注预缴申报表中新增“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有关项目的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整合了除应纳税所得额以外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指标,其数据填报质量直接关系着小型微利企业判断结果的准确与否。按季度预缴的,应在申报预缴当季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

106. 对于通过网络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问网上申报系统什么时候完成升级?

答:为全面落实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确保小型微利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目前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电子税务局和各省网上申报系统均已经在2月1日前完成了相关升级。

107. 如何理解“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利润额”概念?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概念如何理解?(所得税司答复)

答:在企业所得税中,“实际利润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各自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是一个年度概念,主要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实际利润额”概念主要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使用。

108.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需要准备哪些留存备查资料?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准备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情况;

(3)资产总额的情况。

109. 如果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对政策理解原因预缴时未享受优惠,那么年度结束后是否还有机会享受优惠政策?

答:税务总局近期已对金税三期系统和网上申报软件进行升级,企业在填报申报表时将部分实现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自动成表等智能化功能,帮助企业正确判断政策适用性,力争实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享尽享优惠政策。假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享受优惠,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再次提醒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仍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10. 举例说明如何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后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假设一企业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80万元,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当年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分段计算。具体是: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5万元(100×5%),100万元至28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18万元[(280-100)×10%],加在一起当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3万元。所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时,需要分段计算。

111. 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内的部分,可以减免税款吗?

答:不能。按现行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问题中提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超过了300万元,是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因此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12. 劳务派遣单位从业人员是否含已派出人员?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是否含已派出人员?

答:鉴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113.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答: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定了,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14. 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标准是否包括分支机构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部分?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

115. 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答: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从2016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自下一个申报期起,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16. 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何调整为按季度预缴?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纳税人在4、7、10月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系统将提示按季预征。申报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申报情况筛查需要调整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并联系纳税人办理调整事项;纳税人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年度结束后,原则上在小型微利企业扩大优惠力度期限内,不再调整纳税期限。

117.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是否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不同,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条件与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关调整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企业。

118. 纳税人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否选择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退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文件印发)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19. 上季度已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上一季度不符合小微条件已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的税款,本季度按现有规定符合条件,其二级分支机构本季度不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问:上季度已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可以不就地预缴。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依据的条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如果不是,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    

 如果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季度符合条件,其多预缴的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120. 按月预缴企业是否需要每月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内容?

修订后的预缴纳税申报表增加了“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按月度预缴的企业是否需要每月填报这部分内容?

答:不需要每月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中“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的所有项目均按季度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预缴申报当季度最后一个月份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填报。如在4月份征期申报3月的税款时,才需要填报这部分信息,而在其他月份申报时,是不需要填报的。

121. 如何判定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如何判断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答: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122. 如何确定企业从业人数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若公司从业人数波动较大,各个时间点从业人数可能都不一致,如何确定从业人数是不是符合条件?

答: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企业可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全年季度平均值,并以此判断从业人数是否符合条件。

123.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财税13号文件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124. 为什么新修订的预缴申报表要求填写“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季初值、季末值,而并非是季度平均值?

答: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需要计算的指标细化为“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项目,主要是考虑尽量减轻企业自行计算的负担。一般来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季初值、季末值是企业在会计核算、人员管理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既有的数据,直接填列可以免去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而特别计算的工作量、也避免出现计算错误。

125.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答: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只要企业符合这些规定,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性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也只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最终判断。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

126. 本年度调整为按季申报后,次年度申报期限如何执行?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份预缴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规定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问,次年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怎么执行?是默认继续按月预缴申报,还是若企业不自行提出申请,则一直按照按季度预缴申报?

 答:企业本年度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后,次年度及以后年度原则上继续默认为按季度预缴申报。

127.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如何,是否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答:按照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我们全面取消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同时,我们在申报表中设计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限制或禁止行业”等相关指标,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征管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生成表单,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

128.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129. 能否对300万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法定税率纳税?

由于政策临界点税负差额太大影响税负公平,建议将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方法改为300万(含)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号文件享受,超过300万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法定税率纳税。

答:所提建议暂不宜采纳,主要考虑:一是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同时符合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应纳税所得额标准,超过应纳税所得额上限即300万元,就不是小型微利企业,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二是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中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是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特殊的优惠方式,如将这种方式扩大,事实上突破了税法,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130. 为了扩大政策优惠覆盖面以增强普惠性,能否对所有纳税人一律免征300万元所得额? 

答:该建议暂不可行,理由如下:一是如果实施“所有纳税人免征300万元所得额”的优惠政策,95%的纳税企业将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力量、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财政力量能否承受此项减税政策,需要审慎考虑;二是对所有纳税人免征300万元所得额,不区分企业规模、利润水平,会造成政策导向不明确,不能有效凸显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图,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作用趋于弱化。

131. 关于亏损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意愿不高的问题

面对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和痛点,国家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但在整体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弱,亏损户数较多,亏损企业难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红利。且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小微企业考虑当期成本,而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享受意愿不高,影响小微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获得感”。

答:关于亏损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意愿不高的问题,按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因为亏损,选择不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恰恰可能是出于整个生产经营周期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这也体现了政策设计是保证企业能切切实实享受到红利,而非追求短期政策效应。

132. 关于动漫企业优惠门槛高难以享受到相关减免的问题

 部分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有限且前置条件门槛高。如《关于动漫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动漫企业资格就有多个附加条件,既需要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又要符合文化部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动漫企业认定基本标准,还要具备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

答:动漫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政策初衷是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设置条件是为了充分体现政策导向,而非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制定的优惠政策。因此,在优惠政策适用条件方面不存在可比性。

133. 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答:现行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没有限制性的规定。设立在西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生态小区建设等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134. 居民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表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填写相关申报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135.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部分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的政策是否可以和原有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答:已经享受了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进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也就是说两类政策可以叠加享受。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136.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开始享受地方税费减征政策?

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该纳税人从什么时候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5号)明确,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137. 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何时停止享受地方税费减征政策?

若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该纳税人从什么时候停止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138.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需不需要报送资料? 

答:《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5号)规定,本次减征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139. 自然人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4条等规定,自然人(其他个人)可以适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140. 代扣、代征税款的情形,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答:代扣、代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可以按照减征比例计算扣缴或代征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的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导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进行明细报告,保障有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141. 跨区域经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所缴地方税费如何退税?

跨区域经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地方税费减半优惠时存在的问题,企业在业务发生地报验后预缴申报附加税时未享受减征优惠,回到注册地申报时由于报验地未享受优惠,但实际应享受,造成注册地申报正常填写数据后在申报表“本期应补(退)税(费)额”处形成负数多缴,存在多缴税款的退税应注册地退税还是申请报验地退税?

答:应申请报验地退税。原则是在哪儿交,就在哪儿退。

142. 个人股权转让印花税是否可以享受地方税费附加减征优惠?

答:个人转让非上市(挂牌)公司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可以享受减征优惠政策。如个人转让上市公司(挂牌)股权,属于证券交易印花税范畴,不在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减征范围。

四、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43.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中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144. 创投企业税收优惠的执行期限如何确定?

财税〔2019〕13号文件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明确的投资时间和享受优惠时间不一致,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间?

答:为避免产生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间的歧义,让更多的投资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财税〔2019〕13号文件特意写入了衔接性条款,简言之,无论是投资时间,还是享受优惠时间,只要有一个时间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的,均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145. 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是一样,这两个指标的计算方法是一样的吗?

答: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146. 如何判断一家创投企业能否享受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家创业投资企业于2017年3月投资了一家从业人数为260人,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请问在2019年度能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税〔2019〕13号文件明确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所提的投资时间是2017年3月,属于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如符合财税〔2019〕13号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自2019年度开始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47.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享受优惠政策,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同时根据财税〔2019〕13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148.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如何确定投资额? 

答:根据财税〔2018〕55号和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规定,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所称出资比例,按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149. 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能否用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抵扣来源于非初创科技型企业的项目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其中经营所得未区分是否来源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项目收入。

150.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优惠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还需同时满足什么条件? 

答:享受优惠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151. 天使投资个人同时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同投资项目之间是否可以互抵,有何限制? 

答: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152. 符合条件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及个人合伙人,有何备案要求? 

答: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

(1)合伙创投企业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153. 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如何在申报时进行投资额抵扣的填写? 

答: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2019年度以后进行投资额抵扣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投资抵扣”栏。

154. 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个人,有何备案要求? 

答: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155. 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如何进行申报抵扣? 

答: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照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其中,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156. 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如何处理? 

答: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157. 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如何把握? 

答: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此口径参考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的计算方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享受优惠的门槛,使更多的企业可以享受到政策红利。

比如,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8年5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2018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8年研发费用占比10%,低于20%;2019年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9年研发费用占比50%,高于20%。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明确的口径,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平均占比为30%((100+500)/(1000+1000)×100%),该公司制创投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58. 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享受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再要求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明确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此外,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不再要求合伙创投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改由合伙创投企业直接提供给法人合伙人留存备查。

五、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59. 此次出台的扶贫捐赠所得税政策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答: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要求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在脱贫攻坚中,一些企业、社会组织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产业扶贫、公益扶贫等方式参与脱贫攻坚。企业对贫困地区进行大额捐赠,按照以往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其捐赠支出在当年未完全扣除的可能需要结转三年扣除,有的甚至超过三年仍得不到全额扣除。为落实中央精准扶贫精神,切实减轻参与脱贫攻坚企业的税收负担,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事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扶贫办研究出台了扶贫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税收政策支持。

160. 企业在2019年度同时发生扶贫捐赠和其他公益性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年度利润总额的12%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额内。

如,企业2019年度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当年度发生符合条件的扶贫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5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2万元。则2019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12万元(100×12%),教育捐赠支出12万元在扣除限额内,可以全额扣除;扶贫捐赠无须考虑税前扣除限额,准予全额税前据实扣除。2019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共计27万元,均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161. 企业通过哪些途径进行扶贫捐赠可以据实扣除?

答:考虑到扶贫捐赠的公益性捐赠性质,为与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相衔接,《公告》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162. 如何获知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

答:“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由县级以上政府的扶贫工作部门掌握。考虑到建档立卡贫困村数量众多,且实施动态管理,因此《公告》未附“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企业如有需要可向当地扶贫工作部门查阅或问询。

163. 2020年目标脱贫地区脱贫后,企业还可以适用扶贫捐赠所得税政策吗?

答:虽然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时间安排到2020年,但为巩固脱贫效果,《公告》将政策执行期限规定到2022年,即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四年。并明确,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后,企业发生的对上述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仍可继续适用该政策。

164. 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扶贫捐赠支出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扶贫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扶贫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165. 企业201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如何填报扶贫捐赠支出?

答: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自2019年施行。2019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前,税务总局将统筹做好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修订和纳税申报系统升级工作,拟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表中“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行次下单独增列一行,作为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的填报行次,以方便企业自行申报。

166. 2019年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能否适用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答:早在2015年11月底,党中央、国务院就做出了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提出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合力推进脱贫攻坚。因此,《公告》明确,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尚未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也可执行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167. 企业在2019年以前发生的尚未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如何享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答:虽然《公告》规定企业的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自2019年施行,但考虑到《公告》出台于2019年4月2日,正处于2018年度的汇算清缴期。为让企业尽快享受到政策红利,同时减轻企业申报填写负担,对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尚未全额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可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实现全额扣除。

168. 2019年以前,企业发生的包括扶贫捐赠在内的各种公益性捐赠支出,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享受扶贫捐赠的税前据实扣除政策时可如何进行实务处理?

答:对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尚未全额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以及其他尚在结转扣除期限内公益性捐赠支出,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本着有利于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的考虑,可以比照如下示例申报扣除。

    例1.某企业2017年共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9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50万元,其他公益性捐赠40万元。当年利润总额400万元,则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48万元(400×12%),当年税前扣除48万,其余42万元向2018年度结转。

    2018年度,该企业共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12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50万元,其他公益性捐赠70万元。当年利润总额500万元。则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60万元(500×12%)。

    《公告》下发后,该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对于2017年度结转到2018年度扣除的42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在2018年度的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60万元内,可以扣除,填写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纳税调减金额”栏次42万元;2018年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还有18万元,则2018年发生公益性捐赠120万元中有102万元不能税前扣除金额,填写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纳税调增金额”栏次102万元。

按照《公告》规定,2017年、2018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全额税前扣除。因此,对于2018年度的纳税调增金额102万元和纳税调减金额42万元需综合分析,将其中属于2017年和2018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而尚未得到全额扣除的部分,应通过填写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实现全额扣除。具体分析如下:

本着有利于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的考虑,对于2017年度的其他公益性捐赠40万元,由于在当年限额扣除范围内,可在2017年度税前全额扣除,限额范围内的8万元可作为扶贫捐赠扣除,则2017年度尚有42万元的扶贫捐赠支出未全额税前扣除需结转到2018年。对于2018年发生的其他公益性捐赠70万元,有60万元在扣除限额内,超过扣除限额的10万元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而2018年发生的扶贫捐赠50万元未得到全额扣除。因此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共有92万元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得到全额扣除,需填写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栏次92万元,实现全额扣除。

例2.某企业2015年发生扶贫捐赠100万元,其他公益性捐赠50万元,当年利润总额1000万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120万元(1000×12%),当年税前扣除120万元。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该企业均未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由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对2016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才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所以2015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税前扣除限额的扶贫捐赠支出30万元,无法在2015年度税前扣除,2016年度、2017年度申报时均无法税前扣除。

《公告》下发后,该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对于2015年度的其他公益性捐赠50万元,由于在2015年度的扣除限额范围内,可在2015年度税前全额扣除,扣除限额范围内的其余70万元可作为扶贫捐赠扣除,则2015年度尚有30万元的扶贫捐赠支出未全额税前扣除。此项金额,通过填写2018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30万元,实现全额扣除。

169. 企业进行扶贫捐赠后在取得捐赠票据方面应注意什么?

答: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

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文章来源税海涛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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