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未完工开发产品没有取得发票不同类型房地产免填单服务范围一般计税计征增值税是专门针对项目而言,而不是针对企业而言,即有的项目选择一般计税计征增值税,有的项目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因此,一个建筑企业或一个房地产企工商登记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7-11-14 | 全文有效

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化解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库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10]18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6]23)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函[2016]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强化日常管理,夯实征管基础

加强预征管理,营改增后各单位要依托金税三期系统,通过共享房地产项目涉税信息,开展好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增值税信息和土地增值税预征信息的比对工作,实现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和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同步管控,保证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未预缴税款的严格执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加强清算管理,加强国地税合作,协同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台账和清算项目底册,动态掌握项目开发进展情况,准确界定清算条件清算时点。加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旧房及建筑物环节的查实征收管理,堵塞管理漏洞。

二、调整预征率,规范征管秩序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全面执行省政府调整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销售超出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销售写字楼、商业用房等其他类型房产预征率为2.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严格核定征收,增强征管效能

各单位要严格依照相关文件界定核定征收范围,对以核定代替清算的行为要立即纠正。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规范核定程序完善核定资料,准确适用核定征收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宅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为5%,销售商业用房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为6%。转让旧房(非住宅)按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和《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政策的通知》(通地税发[2016]3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公告的解读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14日

【下载附件】


上一篇: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 ...下一篇: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