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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厦税公告2018年第10号

发文日期:2018-06-15 | 全文有效

注释:

1、条款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第一条第三、五项条款废止。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1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标准住宅2%;

【条款废止】(三)非普通标准住宅4%;

(四)商品工业厂房2%;

【条款废止】(五)除商品工业厂房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类型房地产6%。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

纳税人应当按照现行土地增值税规定,据实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实行核定征收。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清算时确实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实行核定征收,其中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5%、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

(二)对纳税人转让存量房的行为:

1.个人转让非住房等存量房的,按转让收入全额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2.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其存量房被委托拍卖,若买受人愿意代缴相关税费并向我局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买受人提交相关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确认后,按拍卖收入全额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3.异地单位以委托拍卖或其他形式转让其坐落在厦门市的存量房,应提供转让相关书面材料,按拍卖收入全额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的计税收入额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4.异地单位和个人转让存量房需要按查账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应当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予以按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中本公告第二条第二项执行时间以向厦门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准。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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