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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12-大地税函[2007]93号

发文日期:2007-05-31 | 全文有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7〕93号    2007-05-31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由纳税人委托有主管部门批准资质的税务中介机构进行,且该税务中介机构必须是经过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年检合格并公告的税务中介机构。(本条失效,现行规定参见大地税函[2007]200号文件第一条(二))

  税务中介机构对清算项目的总体情况、不同用途的面积划分情况、销售收入、成本及费用等情况进行鉴证。税务中介机构应按税务机关制定的《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格式见“附件”)范本对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本报告格式失效,新格式参见大地税函[2007]200号文件附件2),供税务机关参考,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查验核实工作。

  税务机关在收取《鉴证报告》时,应认真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并严格按照《鉴证报告》标准格式进行验收。对《鉴证报告》内容不规范、审计事项情况不清楚的,应退回纳税人重新修改《鉴证报告》或补充资料,待补充完整后,重新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中,如发现中介机构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出具虚假鉴证报告,造成纳税人少缴、未缴土地增值税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对违纪单位进行通报,对被通报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时均不予认可。

  各基层局税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管理。

  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规定,与187号文件相抵触的,以187号文件及本通知为准。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略)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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