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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如何确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

272-青地税函[2000]49号

发文日期:2000-07-27 | 全文有效

青岛市胶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等受托代建房地产项目应如何交纳营业税的请示》(胶地税发[2000]78号)收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受托代建”形式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如何确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其闲置的旧厂区或土地的情况,由于房屋建设计划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许可证,符合自行开发销售房屋条件,不属于受托代建房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进行财务核算,均为销售不动产税目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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