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第16届亚洲运动会邮政普遍服务占地面积法分摊财政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定位与作用对照新表管护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8-07-05 |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1.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5%;

  2.非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6%;

  3.非住宅不低于7%。

  (二)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以外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1.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6%;

  2.非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8%;

  3.非住宅不低于9%。

  二、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上一篇: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下一篇: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